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6〕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旅游规划和项目建设
1、加快旅游规划编制步伐。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完成旅游产业总体规划的评审和实施,旅游规划确定的旅游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其它项目建设。各县(市、区)要组建旅游规划委员会,将旅游管理部门纳入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充分满足城市旅游的需要。
2、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点)。有实力、有旅游项目开发经验的大企业,可优先取得旅游景区(点)开发、经营权(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旅游服务项目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经景区(点)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交或免交。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住宿餐饮、商贸流通除外),享受以下优惠: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水、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工程咨询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图纸审查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安全生产评价收费等所有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单位或中介组织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按不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具体优惠内容的批准程序按照《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泰政发〔2008〕40号)的规定办理。对全市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旅游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