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皖价法〔2008〕165号)
各处室、单位: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
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皖价法〔2003〕31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物价局价格集体审议行为,保证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规范、民主、公开、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审议采取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审议的一般程序。
第三条 一般程序是指对一次性调定价格涉及面较广、调价金额较大和调价幅度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由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
具体调定价格涉及的范围、调价金额和幅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 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是省物价局价格决策的集体审议组织。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各位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
委员由综合法规处、成本调查队、检查分局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相关业务处室具体承办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六条 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有关处室应按照规定程序形成调定价方案,及时提请审价委员会审议。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没有必要提交会议审议的,由有关处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