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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皖价法〔2008〕165号)


各处室、单位: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皖价法〔2003〕31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物价局价格集体审议行为,保证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规范、民主、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审议采取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审议的一般程序。

  第三条 一般程序是指对一次性调定价格涉及面较广、调价金额较大和调价幅度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由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

  具体调定价格涉及的范围、调价金额和幅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 省物价局审价委员会是省物价局价格决策的集体审议组织。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各位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

  委员由综合法规处、成本调查队、检查分局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相关业务处室具体承办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六条 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有关处室应按照规定程序形成调定价方案,及时提请审价委员会审议。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没有必要提交会议审议的,由有关处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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