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的实施意见


  (四)市城管局按照“环卫体制重心下移”的管理要求,协助两区政府做好新建设施环卫保洁的接管工作,协调处理接管中的相关问题;制定管养检查考核办法,下达年度和月度环卫保洁计划;负责对京口、润州两区新建设施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京口、润州两区政府负责审定新建设施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招投标方案;两区城管局负责制定新建设施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新建设施环卫保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中标管养单位的环卫保洁工作量和管养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五)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三年管养经费;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年度管养资金计划;会同市城建办审核新建设施市场化运作方案;根据设施管养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管养资金;协调管养经费筹集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六)各投资(建设)主体负责做好新建设施相关基础资料的提供,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养经费的测算确认工作,及时将管养经费缴入市财政专户。

  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将设施管养考核结果报市城建办、市财政局备案。

  四、移交管养内容

  (一)费用确认

  1.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竣工资料交付给设施管养接收单位,设施管养接收单位及时测算管养费用(包括工程质保期满至竣工综合验收期间发生的工程缺陷修补和管养费用),测算工作应在工程质保期内完成。

  2.道路、排水、路灯设施管养费用参照现行《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等标准编制;绿化管养、环卫保洁费用依照市场化运作价格确定。管养费用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确认后,报市城建办、市财政局审定。

  (二)移交程序

  1.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在工程完工后即办理移交手续,及时保洁。

  2.道路、排水、路灯、绿化设施,在工程质保期满后,由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向市城建办提出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在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设施移交,移交管养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在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中明确。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市政基础设施三年管养资金依照工程预算中核批的费用和移交双方确认的额度筹集,由投资(建设)主体一次性上交市财政专户,或由市财政局从投资(建设)主体市场化运作的资金中扣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