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防范对外劳务人员经济风险
5. 实施备用金管理。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向注册地辖市区外经贸部门交纳备用金,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6. 实施出国(境)保险。对外劳务经营单位应当为对外劳务人员办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外经贸部门在出具同意招工意见函时,要核查有关保险合同。
四、强化对外劳务人员的培训教育
7. 普及基础性培训。已在对外劳务报名窗口报名登记的人员,由窗口单位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基础性培训,辖市区对外劳务管理协调机构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重点推荐(A类)、推荐(B类)和暂不推荐(C类)三类列入对外劳务人员信息库。项目中均为A类人员或自愿提供足够担保的B类人员,外经贸部门方可出具意见函和办理备案手续。
8. 强化适应性培训。对外劳务经营单位负责对已备案列名的人员进行出境前适应性培训,内容包括目的地法律法规、风俗人情、工作环境及风险等,使劳务人员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并对劳务人员应签的各种格式合同进行解说,使劳务人员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辖市区外经贸部门负责核查考核。
9. 进行针对性教育。对劳务纠纷、突发事件频发或我市已出国劳务人员反映强烈的境外劳务市场和境外雇主,外经贸部门应适时组织劳务人员或其家属,进行针对性教育,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强化对外劳务管理制度建设
10. 建立对外劳务管理信息库制度。由外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劳动保障、外事等部门建立对外劳务经营单位信息库(分为本市对外劳务有权企业、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在本市招收劳务人员的外地有权企业三类)、对外劳务人员信息库、境外相关雇主(即雇佣我市劳务人员的雇主)信息库。对信息库中的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等级偏低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应从严把关。
11.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市各有关部门的对外劳务管理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进行情况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成员磋商会。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