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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08〕1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外劳务(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的管理,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5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施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管理

  1. 完善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管理。对外劳务(外派劳务、对外工程承包、境外就业)有权企业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应到辖市区外经贸部门办理同意企业在当地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市外经贸部门根据意见函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本市各公共媒体凭项目备案手续发布招收对外劳务广告,公安部门凭备案手续为对外劳务人员办理护照。

  2. 提供对外劳务项目法律保障。提倡对外劳务经营单位聘请涉外劳务专门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司法行政部门应对外公布全市涉外劳务专业律师名单和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名录,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推荐。项目备案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邀请精通涉外劳务法律法规的律师参与,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劳务人员或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招收行为

  3. 实施对外劳务集中报名招收管理。按照“定点报名、集中招收、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依托现有的政府服务平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或政府部门设立的其他专门机构等),实施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招收管理,对外劳务报名窗口由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全市各类对外劳务经营单位必须通过对外劳务报名窗口,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招收劳务人员。

  4. 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资格管理。国内职业中介企业须取得国内职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过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专门核定,并交纳备用金后,才能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每年年底,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经营单位,建议有关部门做出分类等级下调、扣罚备用金、暂缓年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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