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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联合发文的督查通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联合发文的督查通报
(镇政办发〔2008〕147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部门公文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规范部门联合发文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6月下旬以来,市政府办公室对部门联合发文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自查和抽查情况

  6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规范部门联合发文督查的通知》(镇政传发〔2008〕86号)后,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对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联合发文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181号),对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联合发文开展自查,并填报了自查表。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抽查了部分条口、单位,从汇总统计(附件1)和抽查情况看,各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化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存在问题,如有的联合发文属规范性文件,没有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有的部门联合发文没有向分管市领导汇报。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有关条文规定,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标注主办部门的发文字号(只能标注一个部门的发文字号),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2.市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向下行文。

  3.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4.对部门联合发文实行计划管理,每月25日前由主办部门填报联合发文送审表(附件2),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处送分管秘书长审签。

  5.部门联合发文如属规范性文件应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再报市政府。

  近期,市各部门要抓紧对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43号)文件要求,对于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联合发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形,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和联合发文分别宣布废止、失效,或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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