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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皖价综〔2008〕162号)


各处室、单位: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省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物价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依职权执法和受委托执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四)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电子查询系统、墙报、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物价局有关执法部门对本公示制度确定的执法公示内容未按要求和规定公示或公示不当以及未按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说明、解释的,应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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