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办工作以省物价局名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司局、省直有关厅局表彰的,每次加3分;以处室、单位名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司局、省直有关厅局和我局表彰的,加2分;
(三)工作情况、工作经验或调研报告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省领导批示给予肯定的,每次加2分。
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加分。对同一项工作,在本条第(三)项中重复反映的,取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第七条 量化考核项目,按对应的分值逐项计分。定性考核项目,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考核,并在相应的考核项目分值基础上,分别按100%、80%、60%、0%进行折算。
第八条 目标考核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其中:
业务考核、价格宣传审核工作,由局综合法规处负责;
效能、作风建设审核工作,由局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
办文处理、档案、保密、信访和政务公开审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政策网上公示审核工作,由局办公室、价格监测中心负责;
附加分项目审核工作,由局人事处、综合法规处负责;
处室、单位之间工作协作情况,由各处室、单位互相评分;
第五条第三款的其他事项考核,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评定。
第九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考核。各处室、单位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照上述考核指标、分值,进行自评,形成考核报告、考核表(各20份)报送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评定。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第八条分工,将各处室、单位报送的自我考核材料,及时分发有关处室、单位。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对所涉及到的目标任务进行复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及时反馈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互评。在相关处室、单位审核评定的同时,由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处室、单位之间的工作协作情况,互相评分。
(四)市县评定。在各处室、单位自我考核同时,由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发函,对各处室、单位服务基层情况进行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