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价综〔2008〕164号)
各处室、单位: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物价局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完成价格工作目标任务,科学评价各处室、单位的工作实绩,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和创新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省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业务考核、综合考核、其他事项考核三部分。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
(一)业务考核,即对各处室、单位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满分为60分。完成一项,计分一项。
(二)综合考核,满分为30分。包括:
1.效能、作风建设,满分8分;
2.公文处理、档案、保密、信访工作,满分5分;
3.政务公开、政策网上公示,满分4分;
4.处室、单位之间工作协作情况,满分5分;
5.价格宣传,满分8分。
(三)其他事项考核,满分为10分。包括:
1.市县请示事项的办理情况,满分3分;
2.对市县来人、来电的服务态度,满分3分;
3.每年深入基层联系县指导、帮助开展工作不少于2次,满分4分。
第六条 为鼓励各处室、单位创优、创新各项工作,对以下项目实行附加分考核。
(一)主办工作以省物价局名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6分;以处室、单位名义获得表彰的,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