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金来源。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和辖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可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可比参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廉租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市和辖市财政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供应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申购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1998年11月30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不得再申购。
2.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特殊情况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年度建设规模按不低于年度住宅建设总量的5%确定。
3.交易管理。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房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房进行管理。
4.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经市和辖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1.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要抓紧制定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对零星分散的直管公房危旧房,由市房管局制定改造计划,负责实施改造。
2.继续实施旧住宅区出新综合整治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旧住宅区房屋维修、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整治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