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8〕5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于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08年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行廉租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施廉租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建设廉租房500套,经济适用房5000套以上,加快成片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1.执行标准。2008年度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700元以下;各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2008年度市区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各辖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达到省定标准。上述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保障方式。城市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提高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管局、财政局及辖市政府确定。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
3.房源渠道。通过政府新建、收购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数量。廉租房在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限价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由房管部门确定具体要求,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和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