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组织评审,并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应由建筑、规划、施工、园林、建材、给排水、暖通、电气及智能化等各专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八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时需提供资料
1、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申请表;
2、申请单位资格文件;
3、项目建设合法性的有关文件;
4、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评审时需提供资料
预评审阶段:
1、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申请表;
2、工程概况及技术方案说明;
3、规划设计方案;
4、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图,建筑节能计算书;
5、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中期检查阶段:
1、施工设计图及审查备案书;
2、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3、相关技术交底文件;
4、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的清单(含品种、规格、厂家),合格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
5、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终审阶段:
1、住宅小区竣工图及全套技术文件;
2、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的清单(含品种、规格、厂家),合格证书及检验、检测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4、住宅小区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
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7、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证书或证明文件;
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证书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取得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证书和标志的项目组织检查。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在领取标志后30日内,将标志镶贴在小区主入口或明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