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小区,凡向用户承诺其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时,应通过预评审,取得预评审合格证书,并保证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成后达到相应标准。
第七条 经终审合格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按规定可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的经济激励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工作,发布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对申报的项目组织技术咨询、指导、评审和服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负责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并受理查询事务。
第十一条 对审定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统一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应为拟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周期不宜超过3年。
(二)应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申报项目总建筑面积规模不宜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宜小于3万平方米。
(三)申报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四)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符合“四节一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生态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
已建成住宅小区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后,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宜在初步设计审查前,由建设单位按附表格式(见附件1)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和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对项目基本条件审查合格,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