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8]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提高建设工程功能品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要求,我委修订了《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5]138号)同时废止。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联系。
1、市建委科教处
联系人:平大野
联系电话:63672908;63603771(传真)
2、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
联系人:余朝鹏
联系电话:63635766;63621183(传真)
附件: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推进我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提高建设工程功能品质和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是指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技术规程》组织建设、经竣工验收评审合格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申报和评审遵循独立、自愿及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申请绿色生态住宅小区评定的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