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前十二个月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张榜公布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审核管理机关可以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必要时可组织评议,评议形式可参照低保评议机制进行。公安(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建设(住房保障)、金融、工商、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不符合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不如实向审核管理机关提供或者申报家庭收入的;
(三)家庭收入调查需申请人授权而申请人拒不授权调查的;
(四)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