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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的实施意见

  3.减少乡镇项目配套。市、县(区)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5%足额用于农业,重点用于乡镇;对于上级下达的项目,凡规定由县(区)财政配套的,一律由县(区)财政配套,不得将配套转嫁给乡镇;市、县(区)委托乡镇承办事务应足额下拨相应经费;市、县(区)要减少对乡镇硬性达标的考核,减少乡镇配套要求;对上级出台的涉及乡镇的政策性增支,凡体制内定额补助的困难乡镇全部由县(区)财政负担。
  四、考核奖惩
  1.加强目标考核。各县(区)党委、政府要将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工作纳入对乡镇和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作为乡镇及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及提拔重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形成乡镇和部门齐抓共管的考核约束机制。
  2.建立考核机制。各县(区)要以2007年为基期年,在综合考虑所辖乡镇的经济发展和税源构成等情况的基础上,以所辖乡镇财政收入实绩为依据,按国家统一的财政收入计算口径,对乡镇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档;市、县(区)要联合对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情况进行考核、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市、县(区)政府年终对各乡镇兑现奖励的重要依据。
  3.加大奖惩力度。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乡镇财政收入增收和上台阶进行奖励;各县(区)要确定不同档次乡镇的增收、上台阶规模和奖励金额;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乡镇领导班子和相关有功人员,其中40%用于奖励主要领导,充分调动乡镇干部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对弄虚作假、虚收财政收入,特别是收过头税、拉税、垫税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该乡镇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1.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对于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发展作为乡镇工作的第一要务,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加快实现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目标。
  2.加强组织领导。县(区)要成立乡镇财政增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农办、农业、经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乡镇财政增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县区要认真组织研究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和“村帐乡管”管理体制的完善工作,以增强村级自身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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