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发展高效农业。围绕做大做强农业优势产业,促进高效农业基地建设,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生产大户、流通大户,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带农户”和产加销一体化的生产格局;进一步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对乡镇申报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优先安排和扶持,支持乡镇发展特色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发展高效外向型的特色农业产业园。
4.积极推进城镇建设和繁荣。按照城镇统一规划的总体要求,集中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改善城镇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城镇功能;加强乡镇新型农贸市场建设,扩大市场规模,发展集镇贸易;推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拉动城镇居民消费,带动和繁荣城镇经济。
(二)强化收入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1.加强税源分析。县(区)财税部门和乡镇要密切配合,加大税源排查力度。税务部门要按月及时向乡镇反馈乡镇的税源及征收情况,帮助乡镇建立税源台帐;加强对乡镇重点企业、行业新增税源的调研和监管,掌握税源动态,开展重点税种分析,按月统计、通报,把握税收征管主动权。
2.坚持依法治税。财税征管部门要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方针,积极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清收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欠税,重点查处各类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做到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禁拉税、买税、垫税等行为发生。
3.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清理乡镇辖区内非税收入项目,加大社会抚养费、国有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的征缴力度,壮大乡镇财政实力;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实时入库(专户)”的管理模式,把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4.完善征管机制。乡镇财税部门要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健全税收征管台帐,联合征管;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同各乡镇的联系,指导乡镇开展征管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国地税部门要充实乡镇征管人员,配足配强乡镇征管力量,并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征管职责;对企业纳税户达一定户数,财政收入达一定规模的乡镇,国地税部门要设立派出机构,加强对重点乡镇的税收征管。
(三)完善财政体制,增强发展活力
1.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按照财权事权相结合、“财力下沉、缺口上移”及县乡相同支出标准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收支范围,合理核定乡镇收支基数,将增收形成的财力更多地留在乡镇用于保民生、促发展;对乡镇财力缺口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弥补后仍有缺口的,由县级财政补足;提高乡镇财政超收分成比例,县(区)财政对县(区)政府驻在镇等财力状况较好的重点乡镇的财政超收分成比例不得超过四成,对体制内定额补助乡镇财政超收部分不得分成,不得平调;县(区)财政不得因乡镇财政超收而减少对乡镇原有的补助,要将上级对乡镇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足额拨付到乡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充分调动乡镇促经济发展、抓财政增收的积极性。
2.调整收入核算办法。坚持集中发展的原则,实施“县(区)、乡镇联动”,鼓励各乡镇到县(区)开发区发展。由乡镇招引的进区企业税收收入实行乡镇与开发区双重统计,企业税收地方留成由招引乡镇与开发区按比例分成,乡镇分成比例不低于50%,保证乡镇得到财力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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