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的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以收定支、略有结余,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同级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国有单位负责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企业按照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