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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藏政发〔2008〕4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在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实施“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经济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使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不仅要考虑国有企业自身的积累和发展,而且要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既要适当收取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又要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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