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7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我市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无锡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领导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
(三)根据有关单位请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等处置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各市(县)、区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办理国家和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无锡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发改委、公安局、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局、文广新局、无锡工商局、法制办、农林局、信息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金融办负责人,无锡银监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处室,并确定相应的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无锡银监分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二)市金融办:协调、督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履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证券业、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三)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无锡银监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依法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查处;需由政府层面协调的,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