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无锡市专利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无锡市“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战略,激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无锡市专利奖。无锡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原则。
第三条 无锡市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设金奖3-5项,优秀奖若干项。
第四条 凡在无锡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以单项专利为申报单位):
一、自申报日前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四、未曾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和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专利项目,以及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及积极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无锡市专利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 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