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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级保费奖励主要用于补充各市(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及市(县)、区政府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不得超过市级奖励的40%。

  3.对于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

  4.对于农机具和渔船保险试点,保费补贴标准或保费补贴办法由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七)巨灾风险准备金

  为切实化解农业巨灾风险,提高各级政府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从2008年起,市级、县(市)区级政府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

  1.市(县)区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来源:一是本级政府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5~10%的比例安排。二是上级政府的保费补贴。三是市(县)、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四是可以用于市(县)、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的其他资金。

  2.市级政府巨灾风险金的来源:一是从各市(县)、区实际投保保费总额的10%提取。二是市级财政按各市(县)、区上缴额的50%进行配套。三是在市县资金筹集到位的前提下,省级财政按市财政配套部分进行等额补贴。

  3.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因巨灾发生的农业保险超赔支出。准备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市(县)区发生巨灾超赔时,政府应承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由下列资金依次赔付: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基金历年积累、市(县)区级政府巨灾准备金;不足部分,由市 (县)区向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巨灾准备金;如仍不足,由各市(县)区自行弥补。

  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下发。

  (八)管理费用

  农业保险试点管理费用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为保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管理费用划至经办机构,不得截留他用。

  (九)保费资金管理

  保费收缴流程由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商议确定,资金管理根据江苏省统一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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