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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条款费率

  2008年我市将使用统一的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规章,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全省农业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各市(县)、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为鼓励农民参保,实行无赔款优待制度,对连续参保未发生赔付的农户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予以下浮。

  (四)保障程度

  合理设定各参保险种的最高赔偿限额。以补偿物化成本为原则,并根据农户不同的保险需求设置可供选择的不同档次的保险金额。水稻的保险金额设置为500元/亩、200元/亩两档;小麦、油菜的保险金额设置为300元/亩、200元/亩两档;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奶牛的保险金额为4000元/头;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照市场价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

  (五)运行模式

  从2008年开始我市实行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由市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三家商业保险公司为无锡农业保险的联合共保体,共保体制定共保章程,签订共保协议,选定人保财险为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负责农业保险实务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与各商业保险公同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并按照60%与40%比例划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及相应承担经营农业保险的赔付责任。同时,全市统一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基金管理、定损理赔、巨灾统筹、超赔封顶等办法、流程及标准。超赔封顶,即各市(县)、区当年农业保险单一险种赔偿总额在当年该险种保费总额五倍以上的部分,各市(县)、区政府及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费补贴

  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或保费奖励与保险运作模式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推进面达不到“三个最低标准”要求的地区,中央和省财政将不予补贴,市级财政也不予奖励。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自营保险,省级财政在正常保费补贴基础上另给予5%的保费补贴。

  1.对于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中央、省级财政补贴与70%的差额部分由市、市(县)区财政给予补贴,我市财政对完成市级任务目标的市(县)区给予5%的保费奖励。

  2.对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比例或保费补贴,根据参保品种确定。其中: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险补贴或保费补贴原则为80%,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无锡市级以各地2007年12月实际存栏数为基数(沿湖一公里保护区域除外),全面推行能繁母猪保险,对能繁母猪保险面达到100%的地区,市级对各区给予20%的保费奖励,对江阴、宜兴给予5%的保费奖励。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省级(含)以上财政为20%,无锡市级以各地2007年12月实际存栏数为基数(沿湖一公里保护区域除外),对奶牛保险面达到100%的市(县)区,市级财政给予5%的保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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