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2008年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棉花市场,加强棉花管理,加快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认真做好2008棉花年度棉花收购加工工作,经河南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将2008棉花年度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纳入国家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棉花打包机压力吨位为200吨,且2007年已经取得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按照往年既定程序办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手续。由省工商局、质监局分别按照其职责进行复查,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复查结果(合格、不合格企业名单)报河南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查合格的棉花加工企业名单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由各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到省发展改革委换发新证(有效期一年)后分发给各有关企业。已取得2007年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务必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2007年度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证(全套)上交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上交到省发展改革委。
二、对于纳入国家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完成更新改造任务,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棉花加工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7]859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后,发放新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五年)。具体工作程序为: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发放到各相关企业;企业于7月20日前将填写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书”及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一式三份)报送企业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于7月25日前将收集的有关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及时为合格企业发放“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五年)。
三、对于连续两年未开展相应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或2007棉花年度中未按时上报棉花收购加工月报表的企业,不能通过年度复查。对掺杂使假的企业和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要取消其加工资格。棉花加工经营实行“一厂一证”,不得“一证多厂”;对于棉花加工企业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要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四、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2008年度棉花加工资格核定工作,不允许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刁难企业。严禁借棉花加工资格证年度审核之机,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棉花加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各级供销社要严格按照省供销社的要求做好系统工作,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