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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门应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要做好本部门福利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并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所属福利机构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老龄委要积极参与无障碍设施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合做好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残联除参与无障碍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外,要做好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档案、无障碍设计专业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工作,要积极反映无障碍建设需求信息,及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

  市政公用部门要做好市政工程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管养工作。

  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检查管理,严禁在盲道和轮椅坡道上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对破坏和侵占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无障碍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此外,新闻宣传、财政、房产、园林、卫生、文体和教育等相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区财政要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想方设法、多方筹集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费用。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费用必须纳入工程总造价。房屋改建项目的无障碍设施配套资金在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

  (四)坚持建管并重,维护无障碍环境。对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置统一格式的引导标志牌。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按照资产权属和管养职责分工进行,由建设项目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委托、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负责。行政执法部门对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现象,应予以行政处理,坚决杜绝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和在无障碍设施上设置障碍的现象,确保其功能长期正常发挥。

  附件:国家、省、市规范及规划参考资料目录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省、市规范及规划参考资料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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