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可能危及已建电力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埋设地下管道、线路与地下电力管道、电缆交叉或者并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110千伏至50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三)750千伏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5米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距离范围外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电力设施基础的稳定,对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条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植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植物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安全距离的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城市绿化带的,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由管理单位进行修剪。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电力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或者依法修剪、砍伐。
第十一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
(二)放飞航模、风筝以及垂钓、悬挂气球或者其他飘浮物;
(三)攀登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进行的其他行为。
超过规定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应当告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路、公路、水利、电信、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建设项目的,应当与电力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协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