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对外贸易合作经济厅关于加快民族地区外经贸发展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文),商务部出台了《
商务部关于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8﹞188号文),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33号文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2号文)。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以上三个文件精神,加快民族地区外经贸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快民族地区外经贸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发展民族经济,对于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加快我省民族地区外经贸发展,是引领民族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是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省各级外经贸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地一定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发展民族地区外经贸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民族问题的一系列指示和文件精神,按照国办发﹝2008﹞33号、商改发﹝2008﹞188号、鲁政办发﹝2008﹞32号三个文件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充分考虑民族问题的特殊性,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民族地区外经贸发展,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贡献力量。
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外经贸发展
各市外经贸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和省政府一系列关于民族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扩大民族地区对内对外开放,促进民族地区对外贸易发展,培育民族贸易骨干企业,推动民族地区的对外经济合作,加强民族地区经济园区建设,培养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外经贸干部队伍,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生活富裕、社会和谐进步,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