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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立项资助项目要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将正式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为加快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对资助项目提前组织评审,逐步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统计制度。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视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扶持方式。
  (一)对直接投入类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项目启动后拨付补助资金的60%,视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再拨付剩余资金。
  (二)对股权投资类项目,投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资金一次拨付到位。股权投资期限一般为5年,最多不超过7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大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等。
  (三)对贷款贴息类项目,根据贴息管理办法安排。
  (四)对奖励类项目,实行一次性拨款方式。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在统一预算管理和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对专项补助资金建立账簿进行专门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局要将评估报告汇总后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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