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对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县(市、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 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申报。
各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要根据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省委宣传部,同时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五)项目预算;
(六)项目单位(或新项目主要出资人)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辅助说明等;
(七)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四章 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审查后,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提出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