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三)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五)代表山东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六)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对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的奖励;
(八)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和奖励的方式进行资助,并积极探索资金有偿使用方式。
(一)项目补贴。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贴,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新兴的和体现我省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集中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二)股权投资。委托省内有资质的投资公司对文化产业注入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运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文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入。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贴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入国内国际市场的,以及引进国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给予奖励。
项目补贴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或财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