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财教〔2008〕33号)


各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省级财政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从2008年开始,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批复项目资金,并按进度拨款。

第二章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山东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