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相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符合办理退税条件的,将上述资料提交至对应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库部门办理退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批结论告知纳税人。转账退税的,税款直接退到纳税人账户;现金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到国库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1.《现金退税送达通知书》;
2.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受托征收单位少征或未征税款的,由委托税务机关责成其补征税款,受托征收单位不得拒绝;受托征收单位如不具备补征条件的,由委托税务机关负责追缴税款,并视情节要求受托征收单位依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委托征收纳税人应当向委托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变更、停(歇)业、复业和注销等涉税事项。受托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将掌握的纳税人开业、变更、停(歇)业、复业和注销等涉税信息向委托税务机关报告,委托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受托征收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对有关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税款的受托征收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代征税款,并按应代征范围分别向对应的委托税务机关报解,不得混淆。
第二十八条 受托征收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和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于24小时内向委托税务机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征收单位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收取受托征收范围外的其他收费。受托征收单位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以税务机关名义违法征收税款的,纳税人有权向委托税务机关举报,委托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要求其依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终止代征协议。
第六章 税收票证管理
第三十条 受托征收单位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税收票证、发票的管理工作。代开、代售发票协议应当与委托征收协议同步签定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托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征收协议规定的期限,持已填用的税收完税凭证存根联、报查联、作废及未填用的税收完税凭证,连同所征收税款(或汇总缴款书的收据联、报查联)、《票款结算手册》、《票款结报单》、《代征代扣税款报单》向委托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并同时报送《委托征收税款报告表》、代征税款明细情况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