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52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和配套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受托征收单位,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本办法中的委托税务机关,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征收税款的县以上地税机关,包括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受托征收单位是指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征收税款所必需的办公设备;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
(四)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银行结算账户和保证税款、发票及税收票证安全的制度及客观条件,能够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足额代征和解缴税款;
(五)能够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能够有效控管纳税人的税款缴纳行为;
(六)能够按照委托税务机关要求,开展税收政策和代征事宜宣传;
(七)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
第三条 委托征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委托原则;
(二)受托自愿原则;
(三)有利于税收控管原则;
(四)有利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原则;
(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