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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重度残疾人的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经费补助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指导线,并明确相应的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补助的费用,对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家庭,按公布的指导线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纳入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的低保金或补助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补助的费用,对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家庭,财政按公布的指导线标准给予全额护理费补助;其他家庭的,财政给予50%的护理费补助。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开展居家安养等服务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中、轻度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和托(安)养工程的机构设施建设补助经费,按照甬政办发〔2008〕14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其他原有的市定保障待遇继续享受。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安)养实施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
  各级政府要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以政府资金为主,鼓励社会捐助,市和县(市、区)共同负担。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根据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市财政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除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经费补助按现行补助办法补助外,康复、托(安)养工程经费补助市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及余姚市欠发达地区各补助50%,其他市区各补助30%。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各级政府实事工程考核范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发改、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扶贫办、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深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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