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托养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关于做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经费标准
经费标准按当地的低保标准确定,由各级财政按现行的低保资金补助办法执行。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的经费标准
1.“助明”康复工程的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每例2000元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例500元标准确定。
2.“助听”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语言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
3.“助行”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或配送家庭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按每户(人)不超过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按平均每例5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成人肢体残疾人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6000元。
4.“助医”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补助,按每年不低于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住院补助,按个人自负基本医疗总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2000元标准确定,不足2000元的按实结报;一年内多次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补助按5000元标准确定,不足5000元的按实结报。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
上述康复工程有关康复和医疗项目的补助,要统筹现有的医疗保险政策,在核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
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等费用后,再给予补助。
(三)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经费标准
纳入集中托养的一级贫困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一定的护理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