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该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1.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和持证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康复工程。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配送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和住院补助。
2.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社区康复协调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定期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康复服务,并完成康复指导任务的,由县(市)、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工作补贴。
3.实施民办康复机构建设资金扶持。对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从事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康复机构,各地视情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三)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残疾人托(安)养实行自愿原则,贫困残疾人优先托(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但其家庭确实无力提供照料的一级贫困重度残疾人,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可依托家庭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平台,开展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护理费补助,其照料护理残疾人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实施残疾人托(安)养,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或扩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发改、规划、城建、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各地要制定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