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康复工程项目规定”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阳光品质康复工程的意见(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甬政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甬党〔2008〕4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结合宁波实际,现就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对持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康复工程和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基本康复需求得到满足,力争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