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筹备成立山东照明学会的批复
(鲁民函〔2008〕215号 2008年8月14日)
山东照明学会发起人:
你们申请筹备成立山东照明学会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筹备成立山东照明学会。你们应成立筹备机构,并在6个月内召开山东照明学会成立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
成立山东照明学会对推动我省照明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学会成立后,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坚持民主办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学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为繁荣发展我省照明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