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同意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展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募捐的批复
(鲁民函〔2008〕212号 2008年8月18日)
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你基金会关于开展汶川大地震有关救灾募捐活动补办审批手续的申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基金会开展此次募捐活动。
你们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8〕40号),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保证救灾捐赠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并及时向省民政厅报送捐赠款物接收和安排使用情况。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的规定,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安排使用详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