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以及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和我市《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无锡太湖保护区的决定》要求,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工作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1.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问题整治。在2007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的环境问题。一是全面、认真清理开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对于未完成报批,或报批后因区域、产业定位调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编的,要加快相关工作,年内完成审批工作。二是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重点对2006年以来新开工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三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四是要进一步排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构、落实应急措施。凡涉及化工等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开发区要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组织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