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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无锡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2005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锡环委发〔2008〕6号),进一步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企业,取缔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的排污口,整治准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要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监察和监测机制。建立水源地应急管理体制,按照需要配齐、配好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9月中旬组织检查组,对各级挂牌督办案件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特别是今年来市级交办的案件,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环境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同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区,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程,对未按期完成提标改造、污水超标严重的污水处理厂,要严惩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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