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实施《污水处理厂验收规范》,并按《污水处理厂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不到位。受检的六项污水处理厂工程中,有的根本没有贯彻实施《污水处理厂验收规范》,按相应条款要求进行验收;有的缺少某一强制性条文要求验收记录。
2、施工方案或施工缺陷技术处理方案不完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设计文件和拆除方案、施工缺陷技术处理方案等不完善,缺少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1、建设单位:
不能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表现为: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其中招商引资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尤为突出。
2、设计单位:
(1)设计深度依然存在不足,表现为:节能设计所使用的材料未按有关规定给出性能参数,结构关键节点的连接部位没有给出具体的节点图,暖通专业地面辐射供暖设计的施工图未按有关要求对热媒的温度及水质提出准确要求;
(2)按《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派驻设计代表不到位。
3、施工单位:
(1)施工现场不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标准,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现场尤为突出;
(2)忽视工程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程序。材料进场验收大部分没有进场验收记录,产品合格证后面无“标注章”,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不在质量证明文件背面的“标注章”内签字确认,复印件合格证无原件存放单位公章,不注明原件存放处;
(3)缺少一些部位的隐蔽验收检查记录。如基础墙体隐蔽、地下室外墙节能墙体隐蔽,个别污水处理厂未见任何隐蔽验收记录,部分隐蔽验收记录无结论意见;
(4)部分检验批验收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如检查现浇混凝土分项检验批验收记录,对混凝土观感和尺寸偏差存在的严重缺陷无任何反映;
(5)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有的质量检查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书未经年检;有的污水处理厂现场管理人员未经过《污水处理厂验收规范》培训等。
4、监理单位:
(1)监理规划、监理细则针对性不强,审批不规范。有的监理细则由总监代表审批,有的监理规划未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公章是分公司章,有的监理细则没有审批。
(2)旁站方案针对性不强,不按旁站方案要求实施旁站。一是旁站范围包括了一些工程并不存在的内容,如有的旁站方案中旁站范围包括网架工程,但网架在该工程并不存在;污水处理厂旁站方案还包括了本工程并不存在的幕墙、电梯的内容;二是不按旁站方案规定的旁站范围进行旁站,多数仅限于混凝土浇筑的旁站,而对旁站方案中规定的土方回填、重要部位的焊接、机械连接安装的旁站都没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