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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申报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标兵)和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申报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标兵)和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通知
(黑建精[2008]6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建设系统归口各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及建设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扎实做好系统文明单位的申报命名和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申报工作,根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规定和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及省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系统文明单位(标兵)
  1、2005年以前被命名为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单位,需重新申报;(附件1)
  2、2005年以前命名为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具备晋升标兵条件的单位;(附件2)
  3、已经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和系统文明单位标兵及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可申报全省最佳文明单位;(附件3)
  4、没有进入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行列现已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创建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可破格申报全省建设系统文明单位标兵。(附件2)
  (二)文明服务示范窗口
  全省建设系统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主要为战斗在服务行业第一线,直接为群众服务,具有示范作用强、群众评价好,典型事例突出,在省、市(地)、县(市)建设系统三个文明建设中居于前例的窗口单位或执法部门,共计20个(不分配名额,附件4)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各单位在申报前要对文明单位和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检自查,在此基础上,写出自检报告,并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以文本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于7月底前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建设厅文明办(联系人:许泽文 ,电话0451--53627022)
  三、考核办法
  对各申报单位的考核,采取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考核与省建设厅文明办组织集中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全面考评。再由省厅文明办综合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初审后征求省厅相关处室意见,向厅党组会报告,最后由省建设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定,下发命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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