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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九)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对市级财政安排此项资金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政府出资且业绩较好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要通过增加担保资金予以支持。
  (十)进一步扩大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覆盖面,将现行的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金的注册资本金条件由2000万元调整为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十一)对依法登记注册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其注册资本金超过2000万元,同时符合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担保机构,享受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二)鼓励和支持行业或产业协会组织我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国际产品展销(览)会,开展各类国际标准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等活动,指导和引导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省、市政府在企业引智和购买国外核心技术方面给予支持。
  (十三)加强品牌培育和宣传工作,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名牌的企业,省、市政府继续给予奖励。鼓励外贸企业设立境外自主品牌专营店、研发或售后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企业以并购等方式获取国际知名品牌。
  六、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十四)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等一切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费用。
  (十五)支持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建设覆盖全省各市、县(区)的创业辅导(孵化)体系。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鼓励引导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重点支持大学生、下岗技术工人、回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七、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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