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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妇〔2008〕23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近期,我国一些地区出现肠道病毒71型感染(EV71)引发的手足口病疫情,患者多为婴幼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卫生部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在托幼机构的防控工作,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与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手足口病在托幼机构的防控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建立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做到有效预防、有效控制。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一要组织托幼机构相关人员的防病知识和技术培训;二要加强对托幼机构的晨间检查质控;三要加强对托幼机构环境、玩具、用具日常消毒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四要做好托幼机构手足口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三、各级各类托幼机构要切实加强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切实抓好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实现关口前移。
  1、要加强对幼儿的晨间检查、午间检查和全日观察,发现幼儿有发热、口腔溃疡或疱疹、皮疹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和教育行政部门,追踪诊断结果。并立即嘱家长带幼儿就诊,进行家庭隔离,直至病愈方可返校。
  2、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做好托幼机构内的消毒工作,包括室内空气、环境、物品的消毒,保持教室和寝室等活动场所通风换气,减少间接接触传播,防止托幼机构内感染的发生。
  3、一旦发生肠道病毒传染病或其他传染病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所报告,同时逐级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按照要求做好现场消毒处理,预防和控制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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