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完成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企业和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水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实施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工业循环经济“4121示范工程”和我市循环经济“1030”工程,加快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物能循环利用。
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全过程管理,严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关,“三同时”验收率每年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5.加强放射源监管。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
6.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监管。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企业和消耗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可持续淘汰。
(四)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尽快提高城市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置率。2010年前,县以上污水处理厂氮磷排放必须达标,县以上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基本完成中心镇和钱塘江流域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鼓励重点工业镇和其他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具体任务见附件2)。
2.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今后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规划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3.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继续建设改造一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到2010年,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须在2010年前完成无害化改造或封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到2010年,市本级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50%以上。
4.构建较为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编制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置有机结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危险工业固废和医疗废物管理,2008年前完成水阁工业园区合成革行业釜残处置扩容工程,加快推进市本级危险固废填埋场建设,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健全固体废弃物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设分类收集系统。2010年前,县以上城市全面建成固体废弃物收集中心,配套设立社区固体废弃物回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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