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尽快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根据
《条例》规定,我市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担。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尽快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同时,必须配置或指定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抓紧抽调和充实有关人员开展
《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08年3月底前将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市政府督查室。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制度。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主动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机制,凡是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都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市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对市级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配套监督措施,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
三、明确分工,落实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推进。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总体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评议,受理申请人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市级政府信息的录入、维护、更新,网上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好相应的技术保障工作。市保密局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市档案局、市府审批中心负责公共场所查阅点的设立,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查询、检索、复制等服务。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履行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