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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政府机关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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