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市政府成立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落实各项普查措施。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劳社保局负责协调;涉及旅游方面的事项,由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涉及医疗、食品、药品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局和市药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配合和支持普查工作。莲都区所辖范围(除丽水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的普查工作,按照“在地原则”由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普查组织实施,市直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认真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辖区范围内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如实汇总和上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