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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风险隐患排查监管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新时期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近年来,我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开展了相关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监管不到位、标准不统一、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计划在今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查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预防处置、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主要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对风险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加强动态监管;加大风险隐患治理整改力度,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此次排查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具体是指对可能造成上述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等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三)职责分工。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风险隐患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风险隐患监管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是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管理风险隐患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整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业或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并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组,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分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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